本纲领摘录自1956年新加坡基督教学术推进会出版的公祷书。
第一条 论圣三一要道
惟一永在生而真的上帝,无身躯,无肢体,无情欲。他的权能,智慧,和良善,都无限无量;为一切有形无形之万物的创造与保存者。在他神体的一致中,乃有三位:就是同一性质,同一权能,同一永久的“圣父”,“圣子”,“圣灵”。
第二条 论上帝之道,圣子,成为真实的世人
“圣子”就是父的“道”,从永久性中,为父所生,是真实永在的上帝。与父同一性质;在有福童贞的胎中,从她的体质采取了人性;以致纯全完备的“神”,“人”,二性,联合为一,永不分离,成功一位基督。确是真实的神,确是真实的人;果然真实的遭难,被钉在十架,受死,埋葬,为要使“圣父”同我们复和,不但因人的原罪,也因人一切的本罪,成为祭品。
第三条 论基督下降阴间
基督既为我们受死,埋葬,也应当信他下降阴间。
第四条 论基督的复活
基督确实从死里再起来,重取了身体,具有血肉,和骸骨,并全备的人性,所应有的一切,上升于天,坐在那里等到末日再降临,审判万人。
第五条 论圣灵
从圣父子出来的圣灵,与“圣父”“圣子”同一性质,同一威严,同一荣耀,是真实永在的上帝。
第六条 论圣经足以应付救法
圣经包括一切得救必需的道;所以凡不记在圣经的,以及没有圣经凭据的,都不当令人信奉,或视为得救必需的要道。
所谓圣经就是列入旧新约中的典籍,在本教会中具有历史上信奉的权威者。
旧约中各经的书名开列于下:
创世记 出埃及记 利未记 民数记 申命记 约书亚记 士师记 路得记 撒母耳记上 撒母耳记下 列王纪上 列王纪下 历代志上 历代志下 以斯德拉第一书 以斯德拉第二书 以斯帖书 约伯记 诗篇 箴言 传道书 雅歌书 四大先知书 十二小先知书。
此外另有别的书,(据耶柔姆云)教会读牠可以作为人生的模范,和善行的训诲;但不能用为建设任何道理的根据。这些书的目录如下:
以斯德拉第三书 以斯德拉第四书 多比传 犹滴传 以斯帖补编 所罗门智训 西拉之子耶稣(便西拉智训) 先知巴录书 三童歌 苏撒拿传 彼勒与龙 玛拿西之祷告 玛喀比第一书 玛喀比第二书。
新约全书为大众所接受的,我们也接受为经典。
第七条 论旧约书
旧约书与新约书并无相反,因旧新约书中,都是应许世人倚靠基督可得永生。这位基督既是“神”,又是“人”,在神人之间,作独一的中保。或有人说古代(旧约时期)的列祖们,只盼望“过度的”〔居暂的〕应许,这是不能听信的话。上帝托摩西传授的律法,关乎仪式和礼节方面,基督徒固然可以不受牠的束缚,关乎政治和法度方面,任何政府也可以不受牠的限制;可是关乎道德的诫命,基督徒都当奉行毋违。
第八条 论三信经
三信经——尼吉亚信经,阿塔那修信经,和通俗所称的使徒信经,——都当完全信奉,因为有圣经的确据,可以为凭证。
第九条 论原罪(或称有生具来的罪)
原罪,不是步武亚当(如泼来琴派的谬论),乃是亚当后裔的各国人性中所不能免除的一种随生具有的瑕疵,和丧失。因此人已远离原始正义,放他的个性倾向罪恶,以致情欲和灵性不断的交战,世人所有的原罪,堪受上帝的震怒,和谴责。这种人性的玷污,就是已经重生的人们中间,也依然存在,是以肉体的情欲——希腊语称牠为“弗罗内马,撒尔各斯”Phronema sarkos 有译作“智慧者”,或译作“情欲者”,“恋爱者”,“俗念者”,——不顺服上帝的律法,凡信而受洗的人,虽不被定罪,然使徒也自己承认色欲的本身,实有“罪”的性体。
第十条 论自由意志
自从亚当犯罪以后,人在这种状况之下,倚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和善工,断不能旋转方向,自动的去信奉祈祷上帝。所以若无上帝因基督所赐的恩,预先感动我们,有良善的意志;又在我们发生良善意志以后,才和我们同工;那么我们实在毫无能力,可以奉行上帝所喜悦的善工“或善事”。
第十一条 论人的称义
我们在上帝之前得称为义,只有借着我们的信心,和我救主耶稣基督的功劳。不是靠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的功德,所以只靠信心得称为义,真是最美,最善,而且是十分安慰人心的道理。其中详细的意义,载在讲道集的称义篇中。
第十二条 论善工
善工是追随在称义之后,由信仰所结的果实,虽未能因此除去我们一切的罪,也不克因此抵挡上帝严格的审询;不过可以因基督得蒙上帝的悦纳,这样的善工,确由真实的,活泼的,信仰所出发。因此善工使活泼的信仰得以显著,好像观察了果子,可以鉴别树木一般。
第十三条 论称义以前的事工
在未受基督的恩惠,和圣灵的感应以前,所有一切事工,不是从信仰耶稣基督所发动的,都不能得上帝的喜悦,也不能使人享受神恩,或其他适当的恩;(如先辈教士所提及的),因为既不是本乎上帝的意念和命令,行一切当行的事,深恐这种行事,仍旧与罪的性体有关。
第十四条 论余功
自愿去做超过上帝命令以外的事功,就是所谓余功。这的确是不足为训的说素,难免发生傲慢,和不虔诚的流弊;因为实行这种主张的人,他们自以为不但向上帝行其所当行的事,而且为上帝的缘故,做了他本分以外的事功;然而基督明明的告诉我们,“你们作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当说我们是无用的仆人。”
第十五条 论惟独基督是无罪者
基督的确有我们的人性,除了罪之外,凡事都和我们相同;基督在他肉体和灵性中,完全没有罪的沾染。基督降世,是无瑕疵的羔羊,靠他一次献自己为祭,除掉世人的罪。(如圣约翰所说)在他并没有罪,我们众人,(虽然曾经受洗并宗基督得以重生。)但是仍有很多的过失;我们若说无罪,便是自欺,心中就没有真理。
第十六条 论受洗后所犯的罪
凡人受洗后,故意犯了致死的重罪,并非一概属于得罪圣灵,和不可赦免之列;因此对于受洗后陷在罪里的人,不应该不许他悔改,我们领受圣灵之后,或者还能离弃所受的恩,陷在罪里;然而蒙上帝之恩,未尝不可重新复兴,改过为人。所以凡说他们在世不能犯罪的人,或否认诚心痛悔者得蒙赦免的人,都当被定为错谬。
第十七条 论“预定”与“选择”
预定得生,是上帝在(宇宙尚未创造之先)所图谋的,秘而不宣的,永久的旨意;时常颁诏从人类中间,拯救一切宗基督蒙选的人,脱离咒诅和沉沦,并借基督导引他们达到永救,成为尊荣的器皿。所以凡蒙上帝洪恩的人,遵照上帝的旨意,到了时候必蒙圣灵的感动而蒙召,又借着灵恩遵奉召命,得到不劳而获的称义,成为上帝的义子;并且像他独生子耶稣基督的模样。为人虔敬,行善,到底得蒙上帝的慈悲,享受永福。
凡对于“预定”,和“我们因基督蒙选”的道理,虔敬思索的人,必定深觉基督的灵,开发他的心;并且灭绝属肉的行为,和属地的肢体;专心致志,仰望属天的,高尚的事情,这样就有无限的快乐,不可以言喻的慰借。一则因这道足以坚固他们因倚靠基督享受永远得救的信心;一则因这道又能激励他们敬爱上帝的志愿。但是喜欢辩论,依从情欲,未受基督灵感的人,若将上帝预定的道理,常放在面前,实属危险之至;因为魔鬼必定乘机使他们灰心,绝望,或者使他们更加纵欲无度,这两样都很危险,还有一点,就是上帝的应许,在圣经中怎样指示我们的,我们也当照样信靠。并且我们的作为,应当奉行圣经中所指示的上帝的意志。
第十八条 论只靠基督的名可得永救
凡说“任何道理,任何宗教,只要人能照着牠的规矩,和自己的秉性,去实行,就能得救”的谬论,应受咒诅;因为圣经明明告诉我们的,祗有靠基督的名,方能得救。
第十九条 论教会
基督有形的教会,就是一个信众的集团,在这集团之中,宣讲上帝纯洁的道,并遵照基督的命令,所不可少的要务,施行圣事〔或称圣礼〕。从前耶路撒冷,亚力山大,安提阿的教会,曾经入了迷途,现今罗马教会,也是这样;不但品行和礼仪入了迷途,就是信奉的道理,也是这样。
第二十条 论教会的威权
教会有订定仪式和礼节,以及审判道理上争辩的威权。不过教会所命所定得的,不得和笔录上帝的道〔指圣经,以下遵此。〕相违悖;教会所有圣经的讲解,不能有自相矛盾的地方。这样,教会虽是圣经的见证人,和保守者,可是不应订定与圣经相背的事情,也不应将不记在圣经中的,令人信奉为得救所必需的道理。
第二十一条 论总议会的威权
总议会若没有国君的批准,不得召集。他们集议时,(出席的既是人,且未必都受上帝的灵,和他的道所管理。)未必没有错误;从前曾有错误,甚至谬论上帝的事。所以总议会所订定关于得救所必需的,若不明白宣示出乎圣经,就没有力量和威权。
第二十二条 论炼狱
罗马教所有“炼狱”,“赎罪券”,“崇拜神像”,“景仰遗物”,以及“求告圣人”等道理,确是愚昧的谬论,出于虚妄的杜造;既没有圣经的凭证,又大背上帝的道。
第二十三条 论执行教务
凡没有按例选召,委任执行教务的人,擅自在会众中间,担任公开宣道或执行圣事的职务,确是不合理的举动。
所谓按例召选的人,就是指一切由会众给予威权的当轴所选立,派遣入主的葡萄园之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论教会中常用的语言
在圣堂中举行公祷,或施行圣事,若用公众不能明了的言语,的确不合上帝的道,并且违背古教会的惯例。
第二十五条 论圣事
基督所设立的圣事,不独是基督徒奉教的符号,或标记;更是上帝给我们恩惠,善意,确实的凭据,有效的象征。上帝借此在我们中间(或作心中),无形地行他的作为,不但活泼有力,更能增进强固我们的信德。
我主基督在福音中,所设立的圣礼,有两件:即圣洗礼,和主的圣餐。
通俗所称的五圣礼:如“坚振”,“告解”,“圣职”,“婚姻”,“终傅”等,都不得称为福音中的圣事,这等圣事的产生,半由于妄效使徒的遗范,半由于圣经上准许人生所经历的阶段;但是并无圣洗礼与主之圣餐二圣礼的性质。这五圣礼,毫无外面可见的记号,或上帝所命定的礼仪。
基督所命定的圣事,并不是要人瞻望,也不是要人带着巡行,乃是要我们善用的。凡按例领受圣事的人,方能有良好的效果,或利益。凡不合理领受的,就像圣保罗所说“自取罪戾”。
第二十六条 论不端的圣品人不妨碍圣礼的效果
有形的教会中,难免善恶混杂,有时也会有恶人掌着讲经和施行圣礼的权;但他们所行的,既不是奉自己的名,是奉基督的名,并且从基督接受委任和威权。
所以我们不妨从他们听上帝的道,或领受圣礼。凡用信心,以及合理领受他们所施的圣礼的人,不能因他们的不端,取消基督所立圣礼的效果,或减少上帝所赐的恩典;因为圣礼虽由恶人施行,然既是基督亲自设立,又有基督的应许,所以仍有实效。
虽然这样,也当按照教会法纪,察访圣品人不端的行为,若已知道了劣迹,理应提出诉状;教会如果查有实据,须秉公审断,判以革职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论圣洗礼
圣洗礼不但是奉教的标记,作为基督徒于非基督徒的区别;更是重生,或新生的标记,所以凡合理领受圣洗礼的人,圣洗礼好像是一种工具,使他被接与教会;对于“赦罪”,和“倚靠圣灵得成为上帝义子”的应许上,好像签字盖章,信心也得以检定;又因祈祷上帝,恩宠越加隆盛。
至于婴孩洗礼,教会自当奉行不废,因为与基督设立这礼的本旨,最为符合。
第二十八条 论主的圣餐
主的圣餐,不独为基督徒彼此相爱的标记,更是我们赖基督之死得蒙救赎的圣礼。凡正当的,合理的,并以信心领受这圣礼的,所擘的饼,就是共享基督的圣体,所祝的杯,就是共享基督的宝血。
在主的圣餐中,“质变”的道理(饼酒原质的变化),不但不能得圣经的凭证,反而大背乎圣经的明文;并且破坏圣事的性质,因此发生许多的迷信。
圣餐中,基督的圣体,或施,或取,或食,都照属灵的意义。我们取,或食,基督身体的方法,就是信心。
当基督设立圣餐时,并没有“留藏”,“升行”,“高举”,“崇拜”,等情形。
第二十九条 论不端之徒在主圣餐中不得享受基督之圣体
不端之徒,和没有活泼信仰的人,(如圣奥古士丁所说)虽在肉体方面,明显用口齿吃基督圣体和宝血的圣礼,然实际上,未曾享受基督,并因他们食这至大灵事的标记,或圣礼,反是自取罪戾。
第三十条 论饼酒共付
不得向教友扣留主的杯,因为主圣礼的两部分,依照基督的定礼,和命令,都应当付与一切基督徒。
第三十一条 论基督一次完成献祭在十字架上
基督只有一次献祭,为普世一切的原罪,和本罪,成就完全的救赎,挽回,和满意;除此之外,并无抵罪的满意。所以通俗所有神甫在弥撒祭礼中,为活人死人献上基督,借以除掉痛苦,或罪戾的意见,实属亵渎荒谬的怪谈,诡谲欺人的妄言。
第三十二条 论圣品人的婚事
上帝的律法,未曾命定会督,会长,会吏,须立童身的誓愿,也未曾禁止他们婚娶。他们若以为娶妻更能增进事奉主的虔诚,可以各随自己的便,和其他基督徒,同样婚娶。
第三十三条 论怎样待遇教会革黜的人
凡被教会查明罪状,宣布革黜的人,就与教会的一致断绝关系。全体信众都应该看他像异教人,和税吏一般;直到教会掌权的,当众宣布他与教会已经复和为止。
第三十四条 论教会的传说
传说和礼仪,各处本不一律,所以也无需完全划一相同。尽可依各国,各族,各时代,民情风俗的特性,加以变更;只要不违背上帝之道就是了。若有人凭一己的私见,故意的,明显的,干犯那些并不违背上帝之道,且为公众的威权所命定,所核准的传说与礼仪,实属破坏教会公认的律例,侵犯司法者的威权,损坏懦弱弟兄的天良,教会理应对他当众申斥(使别人也知所警戒)。
每一个教会,或任何一国的教会,对于只凭人的威权,所定的礼仪,或传说,都有创立,或修订,或废除诸权衡;不过凡事都当依照建立大众品德的目标办理。
第三十五条 论讲道集
讲道集下卷所载的道理,很能增益虔敬,实合当代的需要;正如爱德华第六世在位时所着讲道集上卷,裨益于那时代一般。故本教会教士,当在堂中殷勤朗诵,使会众都能明了。该集篇目如下:
(一)论礼拜堂的正用。(二)论崇偶像的危险。(三)论修理及洒扫礼拜堂。(四)论善工先述禁食。(五)论饕餮与醉酒。(六)论衣饰过于奢华。(七)论祈祷。(八)论祈祷的时地。(九)论公众祈祷与施行圣礼当用大众话。(十)论恭敬重视上帝的话。(十一)论布施。(十二)论基督的诞生。(十三)论基督的苦难。(十四)论基督的复活。(十五)论合理领受基督圣体宝血的圣礼。(十六)论圣灵的恩赐。(十七)论特祷日(主升天前三日)。(十八)论婚姻。(十九)论悔改。(二十)论怠惰。(二十一)论叛逆。
第三十六条 论派立会督,会长,会吏
祝圣会督长,和会督,以及派立会长,和会吏的礼文,是在爱德华第六世所编订,经国家议院所同意的,备载一切关乎祝圣派立的必需的事宜。中间一无迷信,或不虔敬的意义。所以从爱德华第六世即位第二年之后,以及将来,凡遵此礼文祝圣派立的人,我们公认为确是依礼按律的受职者。
第三十七条 论执政人员
当今皇后总握英国及其属地的全权,无论政治上,宗教上的案件,都在皇后统治之下,不准别国有参加的权柄。
现有一般荒谬的人,对于我们将总揽全权的称号,归于至尊的皇后,表示不服;其实总揽全权,并非将讲解圣经,以及施行圣礼之权,归于国君;在以利沙伯后近来颁布的谕旨上,可以证明的:圣经中上帝亲自给敬虔的贤君,有权统治一切上帝所委托的人民,无论教务,或世务,都在他掌握之中,并且执掌斧钺,惩治叛逆作恶的人。
罗马的主教(指教皇),在英国境内绝无治权。
基督徒犯了重大罪案,国家的律法得以施行刑戳。
基督徒如奉执行者的命令,武装从军,并非不合理的事情。
第三十八条 论基督徒可持有私有财产
基督徒可以按律掌握他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并非像重洗派所说,财产大众公用等虚妄自夸的怪谈。不过每一基督徒,应当各照自己的力量,慷慨解囊,救济贫乏。
第三十九条 论基督徒起誓
我主耶稣基督,和他的使徒雅各,虽然曾经禁止基督徒无故的轻誓,但是奉执政者的命令,对于信实,仁爱,有关的案件,如果遵照古先知的训诲,根据道义,公平,和真理起誓,这不在基督教禁例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