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圣礼及崇拜
Ⅱ、特殊情况下的圣礼
D、婚姻(Matrimony)
形式:以交换婚誓(该誓言通常以戒指或牵手为象征)的方式将其他所有人排除在外,并为上帝设立婚姻的目的(彼此相恤相伴、生养孩童)而终身不渝。
质料: 一男和一女。
主礼:如上所述的一男和一女。
司祭为教会祝福并见证婚礼,但这对夫妇两人都是该圣礼的主礼。婚姻确立了一种神印(sacramental character),但这种神印是以一方死亡而告终的。
因为这对夫妇两人都是该圣礼的主礼,而一个有效并具有神印的婚姻要求夫妇双方都是真正自由并完全知情且同意的基督徒。任何可能存在的有碍于或限制他们二人基于此点,在上帝面前缔结一个彼此相恤相伴、生养孩童,并且终身且不可分割的联合的婚姻的因素,都将成为使婚姻失去圣礼的功效。
这类使婚姻失去圣礼功效的因素可例举如下:双方任意一人不是已受洗且具有信仰的基督徒;没有生养孩子的意图(因为在可行的前提下,这是婚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为婚姻不是绝对且通常不可分割的;存在无论是身体、经济还是道德上的胁迫、强迫、威胁;一份预设有如果婚姻“无法维持下去”就存在离婚可能性的婚前协议;精神错乱、极度不成熟或任何使理性、知情的选择不可能发生的因素; 隐瞒了可能改变对方自由选择的重要个人信息。如果存在这样的因素,教会可以宣布前一段婚姻在圣礼上无效,如此也会允许双方在教会内另觅良缘。如果没有基于以上情况的婚姻废除,教会将不会见证或祝福一个已经在民事上离婚的人的婚姻,因为圣经上说“如果有人休妻,另娶别人,就是犯通奸罪。女人如果离弃丈夫,另嫁别人,也是犯通奸罪”(《马太福音》10:11-12)。
《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似乎有一个例外——“如果有人不是由于淫乱的缘故而休妻,另娶别人,就是犯通奸罪”(《马太福音》19:9),教会依此认为教会拥有宣布婚姻无效的权威。也就是说,如果之前的婚姻本身是不恰当的(“私通”一词,即fornication,希腊语porneia,意思是“性行为不当”),如果维持某一段婚姻是错误的,那么教会可以允许双方当事人分居,接受该段婚姻的撤销,并允许双方再婚——或者说此次“再婚”实际上是第一次有效婚姻。《马太福音》的这段经文并没有改变教会关于有效的圣礼婚姻绝对不可分割的教义。也就是说,有效的圣礼婚姻是不可分割的这一规则没有例外。
民事婚姻(国家承认和管理的婚姻)可能以无效、分居或离婚告终。自然婚姻(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为了婚姻的自然目的——生育和养育孩子以及相互支持和安慰——而独立结合)可能以婚姻无效、分居或离婚告终。圣礼婚姻可能以婚姻无效或分居告终,但不会以离婚告终。也就是说,如果婚姻圣礼的纽带曾经存在过,那么它永远不会停止存在,除非一方死亡。
由于我们的世界并不普遍认为婚姻是不可分割的,因此,那些未在教会中经过关于“婚姻不可分割”的明确教导而缔结的婚姻,现在很少是具有神圣性的。这样的婚姻可能是真正的自然婚姻,但它们不会上升到圣礼的水平,也不会传递圣礼的恩典。
东正教诸教会的一个严重缺陷是他们对离婚和再婚的看法非常不严格。这些教会将离婚视为一种罪,并将再婚的人逐出教会,但通常会在一段时间的忏悔后重新接纳再婚的人。
东正教实际上允许最多三次婚姻,因此他们似乎既对他们承认的罪视而不见,也否认圣礼纽带的不可分割性。东正教的观点认为,《马太福音》19:9实际上是允许了 “婚姻不可分割”这一规则可以存有例外,这就使得《马太福音》中的教导自相矛盾。西方教会对此的解释则更胜一筹,因为它调和了这两段经文。
教会宣布婚姻无效并不影响儿童本身的合法性,因为“合法性”属于法律范畴,而不属于圣礼范畴。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合法性”的内容,在美国和大多数国家,现在的国家法律并没有把教会层面的废除囊括入“合法性”的内容。安立甘公教的法度明确反对“废除婚姻会对推定婚生子女合法性造成影响”的观点。简而言之,有效的民事婚姻足以保证合法性。教会的婚姻无效仅表明,先前推定的婚姻不是圣礼,也不妨碍教会的后续婚姻。
因错误的意图或缺乏自由而在圣礼上无效的婚姻也可以获得“认证”,条件是该意图之后得到了纠正或得到了另一方基于自身完全自由的同意。如果婚姻因其中一方未受洗而无效,则在未受洗的一方受洗后,婚姻也可被宣告为有效,届时教会也会祝福该段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