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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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法典

法令一:主教必须由其他两位或三位主教祝圣。

法令二:司铎必须由一位主教祝圣,执事和其它神职人员亦然。

法令三:若任何主教或司铎相反主有关祭献的训令,在祭台上奉献任何其它东西,无论是蜂蜜、或牛奶、或不是葡萄酒的人工酿造的酒,或鸡、或任何动物、或蔬菜,凡相反这一训令的,应罢免他的神职,但在相应的季节里,奉献新麦穗或葡萄串不在此限。不允许将任何其它事物奉上祭台,除了灯油、及神圣祭献时用的乳香。

法令四:所有其它果物应送至主教与司铎家里作为初献之果,但不得奉上祭台。应知,主教与司铎应公平地将奉献和执事及其它神职人员分享。

法令五:主教、司铎或执事不得以体面的借口休弃自己的妻子。若他休弃了她,应受绝罚;若他仍坚持这样做,则应罢免他的神职。

法令六:主教、或司铎、或执事,不得操心世俗之事。若他这样,应罢免他的神职。

法令七:若任何主教、或司铎、或执事与犹太人一起在春分日前庆祝复活节,他应被免职。

法令八:若任何主教、司铎或执事、或任何其他属于司祭之列的人,在举行祭献时未领圣体,他必须告知理由;若理由合理,他应受到宽赦。但若他拒不说明理由,则应受绝罚,这是因为他将成为造成平信徒受害的原因,使人以为:我们不让他奉献圣祭是因他未能以正确的方式献祭。(汉译者注:即若他不说明理由,平信徒就会猜测他可能因罪而不配献祭领圣体,这样平信徒就因妄断神职人员而受害。)

法令九:凡进堂聆听圣经的信友,若他们在礼仪祈祷及领圣体时不留在堂内,应受绝罚,因为他们破坏教会的秩序。

法令十:若有人与受绝罚者一起祈祷,他本人应受绝罚。

法令十一:若有神职人员与被免职的神职人员一起祈祷,他也应被免职。

法令十二:若有被绝罚、或因补赎而不被接纳的神职人员或平信徒,离开本城,若他没有推荐信,却在另一城市被接纳,那幺,接纳者和被接纳者应受绝罚。

法令十三:若他已受绝罚,他所受的绝罚应加重,因为他说谎,欺骗了天主的教会。(汉译者注:这一法令所针对的就是法令十二所说的那些受绝罚的人。)

法令十四:主教不得擅离自己的堂区,干涉其它堂区(的事务),即使有许多人劝请他去那里,除非有适当的理由这样做,因他的虔诚,他能给那里的居民更大的帮助。即使这样,他也不得主动这样做,而要服从众多主教的决断,并应他们的促请而行。

法令十五:若有司铎或执事或任何属于司祭之列的人,离弃自己的教省,前往另一教省,在完全擅离职守后,在另一教省居留,相反自己主教的意思,我们命令,此人不得再行使神职;若他的主教召他返回,他拒不听命,仍坚持处于这种无序状态下,他可以平信徒的身份在那里领圣事。

法令十六:在另一方面,如果与他们结交的主教无视将他们免职的法令,仍承认他们是神职人员,作为破坏教会秩序的教师,他应受绝罚。

法令十七:凡在受洗后结过两次婚、或有小妾的人,不得成为主教、司铎、执事,或担任任何属于司祭之列的职务。

法令十八:凡娶寡妇、或离婚女人、或妓女、或婢女、或戏子为妻的人,不得成为主教、或司铎、或执事,或担任任何属于司祭之列的职务。

法令十九:凡娶两姐妹、或侄女(外甥女)为妻的人不得成为神职人员。

法令二十:若神职人员给人做保,他应被免职。

法令二十一:阉人,无论他是受人影响而成为阉人,或是被人强迫阉割,或是生来就是阉人,若他堪当,可以成为主教。

法令二十二:凡自残身体的人不得成为神职人员;因为他谋害自己,是天主受造物的敌人。

法令二十三:若有神职人员自残身体,他应被免职。因为他谋杀自己。

法令二十四:若平信徒自残身体,他应受绝罚三年,因为他图谋残害自己的生命。

法令二十五: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犯淫乱之罪、做伪证或偷盗,他应被免职,但不应被绝罚。因为经上说:「祢不会对同一过犯施以两次报复。」同一法规也适用于其它神职人员。

法令二十六:至于单身男子加入神职班,如果他们想要结婚的话,我们只允许诵经士和咏经士结婚。

法令二十七: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打犯罪的信徒,或行恶的非信徒,为使他们害怕,我们命令将此人免职。因为主从未这样教导过,相反,祂本人受人打击却不还手,受人辱骂也不还口,祂受苦时也不威胁他们。

法令二十八: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因已被证实的罪而被公正地免去了神职,若他仍胆敢触碰曾被置于他手中的礼仪,就应完全由教会中剪除。

法令二十九: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以金钱买得神职的任命,他和祝圣他的主教都应被免职,他应完全由(教会的)共融中被剪除,就如我彼得对术士西门所做的那样。

法令三十:若有主教利用世俗的掌权者获取某一教会的(主教)职位,他应被免职,并要将他绝罚。所有与他共融的人也应受绝罚。

法令三十一:若有司铎定自己主教的罪,带领教众离开,另立祭台,却没有发现主教在敬虔与义德上有任何过错。鉴于此人是求职者,他应被免职。因为他是僭位者。其它的神职人员,以及所有怂恿他的人,亦要同样处置。但是,平信徒则应受绝罚。这样的事应经主教一次、两次、三次请求后再做。(汉译者注:此处指的是,主教三次请求他们不要另立教会,而他们仍拒不回归,就可按此法令处置他们。)

法令三十二:若有主教绝罚任一司铎或执事,除了绝罚他们的主教外,其他主教不得接纳这些人加入自己的教区,除非绝罚他们的主教死了。(汉译者注:按此法令若一个神职人员被其主教绝罚,除非他的主教已死,其他主教无权解除他的绝罚。)

法令三十三:若无推荐信,不得接纳任何外地的主教、或司铎、或执事。即使他们持有推荐信,也要对此加以检验。如果他们真是敬虔的宣讲者,他们应被接纳,但若不是,则在提供他们所必需的物品之后,不应许可他们加入共融。因为有许多事是为了刼掠而做的。

法令三十四:每一国家的众主教理应知道在他们中的首席或首领,将他视为他们的头;若无他的建议或同意,不要做任何多余的事:但是,每位主教只应做自己堂区及他的辖区所必须的事。若无全体主教的建议、同意或允许,他不得做任何事。因为这样教会就会有和谐一致,上帝──父及子及圣灵──就会藉着主、在圣灵内受享荣耀。(汉译者注:每一教区的主教只能按自己的意思处理本教区内部的事务,但是,若有关系整个教省或全教会的事务,为了教会的和谐,他必须与教省主教商议,不得擅自行动。)

法令三十五:主教不得祝圣自己辖区之外、不受他管辖的城市或地区的人为神职人员。如果他相反那些管辖这些城市或地区的人的意愿这样做的话,他应被免职,受他祝圣的人而应免职。

法令三十六:若有已被祝圣为主教者拒绝牧职,拒不照管被委托给他的平信徒,他应受绝罚,并保留这一绝罚直到他接受牧职为止。至于司铎和执事亦然。但是,如果他不接受牧职而离去,并不是出于他自己的本意,而是因为平信徒的恶意,他仍是主教,但该城的神职人员应受绝罚,因为没有一个神职人员能改正这样背命的平信徒。

法令三十七:每年应举行两次主教公会议,主教们应彼此检验有关敬虔的教义的事务,要消除教会内的偶发的不一致:第一次会议于五旬节的第四周举行,第二次会议与十月十二日举行。(汉译者注:此处指的是地方主教公会议,普世大公会议的召开是不定期的。又五旬节的第四周指的是复活节后第四周。)

法令三十八:主教应关心所有的教会事务,并应对它们进行管理,他要知道:天主监督管理一切。主教不得将任何献给天主的东西给予自己的亲戚。如果他们是贫穷的,主教应像对穷人那样地供给他们,但他不得以此藉口,以教会的东西做交易。

法令三十九:若无主教准许,司铎和执事不得做任何事。因为是主的子民委托给了主教,他要交出有关他们的灵魂的帐目。

法令四十:主教应将自己的财产公诸于众(假如他确有财产的话),主的财产(汉译者注:即教会的财产)也应让公众知道。这是为了当主教要死时,他可以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把它留给自己所愿意的人,或者人也可按他的意愿处理他的遗产。免得人们以教会财产的藉口而将主教的财产归于教会,主教的财产应归他的妻儿或亲戚或家仆。教会不应由于不知主教的财产而承受损失,也不应以财产属于教会为藉口,而将主教、或他的亲戚的财产充公,这对天主对人都是公正合理的。不应与那些为自己财产而争吵的人闹纠纷,使主教的死卷入诽谤之中。

法令四十一:我们命令,主教有权处理教会的财产。因为如果人类的宝贵灵魂应委托给他,就没有必要对他设置任何有关钱财的特殊禁令;这样一切事务都被委托于他的权威照管之下,他可以通过司铎和执事,怀着对天主的敬畏及全然恭敬,把它们施予有需要的人,他自己也可以为他所必需的、为他的访客弟兄,而享用所需(假如他需要什幺东西的话),免得以任何方式由他们剥夺任何东西。因为天主的法律命令,那些事奉于祭台的人靠祭台维生。这是因为士兵不必自备武器杀敌。

法令四十二: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将时间浪费在掷骰子、或醉酒上,他应被停职或免去其神职。

法令四十三:若有副执事、或诵经士、或咏经士,做相同的事,他应被停职,或将其绝罚。平信徒亦然。

法令四十四: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放贷取利,他或是停止放贷,或是将其免去其神职。

法令四十五: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只是与异端者一起参加祈祷,应暂停他的职务,但若他允许异端者像神职人员一样地行礼仪,就应免去其职务(亦即神职)。

法令四十六:我们命令:若有主教、或司铎接受任何异端者的洗礼或祭献,他应被免职;因为“基督和彼列有什么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么相干呢?”

法令四十七:若主教或司铎为任何受过真正洗礼的人重新施洗,或不为任何被不虔敬者所染汚的人施洗,他应被免职,因为他嘲笑主的十字架和死亡,没有把司祭从伪司祭中分别出来。

法令四十八:若有平信徒休妻娶另一女人,娶被另一男子所休的女人为妻,他应受绝罚。(汉译者注:若因妻子邪淫而休妻不在此限。)

法令四十九:若有主教、或司铎不按主的命令,以父、及子、及圣灵之名为人施洗,反而以三无始者、或三圣子、或三护慰者之名为人施洗,应免去他的神职。

法令五十:若有主教或司铎施行洗礼时,没有将人三次浸入水中,而只浸一次,将那人归于主的死亡,应免除他的神职。因为主并没有说:「你们要给人受洗,把他归于我的死亡。」而是说:“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太28:19)

法令五十一: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或任何其他属于司祭之列的人,戒除婚姻、或肉食、或酒,不是作为苦行,而是出于憎恶,忘记了万物都有非常好的,天主造了男人和女人,亵渎地、故意错误地传报天主的创造工程,他或是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或是免除他的神职并将他逐出教会。平信徒亦同样处理。

法令五十二:若有主教、或司铎拒不欢迎任何由罪恶中回头的人,反而拒绝接纳他,应将其免职,因为他令基督伤心,基督曾说:「对于一个罪人的悔改,在天上要有欢乐。」

法令五十三: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在庆节不吃肉、不饮酒,因为他厌恶这些事物,不是为了克修的缘故,应将其免职,因为他在自己的良心上烙上了火印,成了许多人诽谤的因由。

法令五十四:若有神职人员被人发现在酒馆或任何提供使人醉酒的饮料的餐馆里吃饭,他应受绝罚。除非他是因需要而路边酒店里留宿。

法令五十五:若有神职人员侮辱主教,应将其免职。因为“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法令五十六:若有平信徒侮辱司铎或执事,应将其绝罚。

法令五十七:若有神职人员嘲讽、轻视,或傲慢无礼、粗俗下流且语带嘲弄地讥笑任何瘸子、残疾者、聋子、瞎子、或跛子,应将其绝罚。同一法规亦适用于平信徒。

法令五十八:若有主教、司铎忽视神职人员或平信徒,不敬虔地教导他们,应将其绝罚;但若他固执于他的疏忽懒惰中,则应免去其神职。

法令五十九:若有主教或司铎在任何神职人员生活困难时未供给他的生活所需,应将其绝罚。若他坚持这样,就应将他免职,因他谋杀自己的弟兄。

法令六十:若有人在教堂里给民众诵唸不敬虔的作家所写的具有错误题词、自称为圣的著作,令平信徒和神职人员遭受伤害,应将其免职。(汉译者注:这一法令禁止在教堂里公开诵唸伪经以及伪托圣人之名所写的书籍,诸如《多默福音》之类的书)

法令六十三: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或任何属于司祭之列的人,带着动物的灵魂之血吃肉,或吃被野兽所杀死的动物的肉、或吃自然死亡的动物的肉,应将其免职。因为法律禁止这样做。但若有平信徒做同样的事,应将其绝罚。

法令六十四:若有神职人员被人发现在主日或礼拜六(除了唯一的一个例外)守斋,应免除其神职。但是,如果他是平信徒,则应将其绝罚。(汉译者注:唯一的一个例外指圣周星期六)

法令六十五:若有神职人员、或平信徒进入犹太会堂或异端者的教堂祈祷,应免去其神职,并将其绝罚。

法令六十六:若有神职人员在争斗中打人,将那人一击致死,因他的鲁莽行为,应免除他的神职。若是平信徒这样,则应将其绝罚。

法令六十七:若有人强抢童贞女,占为己有,即便她尚未许配于另一人,应将其绝罚。不允许他另娶其他人;他必须娶他选择的这人,即便她很贫穷。

法令六十八: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由任何人处接受第二次祝圣,应免除他和祝圣他的人的神职。除非证实他的祝圣礼是由异端者所行。因为那些由这样的人施洗或祝圣的人,可能既不是信实的基督徒,也不是神职人员。

法令六十九: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或副执事、或诵经士、或咏经士在四旬大斋期内、或星期三、或星期五没有守斋,应免除其神职。除非他是因身体疾病的缘故而未能守斋。若有平信徒没有守斋,则应将其绝罚。

法令七十:若有任何主教、或司铎、或执事、或任何属于神职之列的人,与犹太人一起守斋,或与他们一起庆祝节日,或接受他们的节日礼物或馈赠,诸如无酵饼,或任何诸如此类的东西,应将其免职。若平信徒这样,则应将其绝罚。

法令七十一:或有任何基督徒在异教徒或犹太人的庆节上,给异教徒的寺庙或犹太人的会堂献油,或为他们点灯,应将其绝罚。

法令七十二:若有任何神职人员、或平信徒,由圣堂里取了蜡烛或任何油膏,应将其绝罚,并要命他送回他所取的东西,另加上其价值的五分之一做为罚金。

法令七十三:任何人不得为自己再挪用被祝圣过的金银器四,或任何被祝圣过的衣服;因为这样做并不合法。如果有人在这样做时被抓,应对处以绝罚,做为惩罚。

法令七十四:若有值得信赖之人为某事控告一主教,众主教必须传召他,如果他回答并承认,或发现他有罪,则应对他处以惩罚。但是,如果传召他时,他拒不服从,就应派遣两位主教到他那里,再次传召他。若他仍拒不服从,则应第三次传召他,再次派遣两位主教到他那里去;但他若仍表示轻视,拒不回答,就让主教会议决定以看起来最好的方式处治他,免得看起来他因躱避受审而获益。

法令七十五:不得接受异端人士做为控告主教的证人,也不得以一位信友做为证人:因为「每一控告应藉两个或三个见证的口供才能成立」(申17:6;太18:16)。

法令七十六:任何主教都受命不得祝圣他所希望的人出任主教职务,作为兄弟或儿子或亲戚的特权。因为使继承人出任主教,使天主之事顺从人的情欲,这是不对的。若有人这样做,天主的教会不应被委托给继承人,这一祝圣应被视为无效,行此祝圣的主教本人因处以绝罚,做为补赎。

法令七十七:若有任何跛子,或任何一只眼或一条腿有缺陷的人,若他堪当主教职,就应使他成为主教。因为身体的缺陷并不使人汚秽,使人汚秽的是灵魂的汚染。

法令七十八:聋子或瞎子不得成为主教,这并不是因为他在道德上有缺陷,免得他在履行教会职务时为难。

法令七十九:若有任何人附魔,不得使他成为神职人员,甚至也不允许他与信友一起祈祷。但当他被洁净后,应接纳他,如果他堪当,可使他成为神职人员。

法令八十:在一个人刚加入教会、受洗后,如果在此之前他过着异教徒的生活或者由邪恶的生活上皈正,马上就祝圣他为主教,这是不对的。因为让一个没有经验的人成为他人的教师,这是错误,除非一些特殊的被视为上帝的宠爱与恩宠的情形,才允许这样做。

法令八十一:我们说过:主教或司铎降不得降低身份担任公共职务,而应照顾教会所需。因此,或是应劝告他不要这样做,或是免去他的神职。因为按主的命令,没有人能事奉两个主人。

法令八十二:我们不准许家仆未得主人的同意而被祝圣为神职人员,令拥有他们的主人伤心。因为这样的事导致家事的重大变化。但是,若任何家仆看来显得堪当被祝圣为任何品级的神职,就如我们的阿尼西姆那样,并且他们的主人也愿意这样,并(解放他)使他获得自由,允许他离家,就应这样祝圣他。

法令八十三:若有主教、或司铎、或执事从事军事事务,希望保有罗马(即世俗的)公职与司祭职务,他应被免职。因为,“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马太福音22:21)。

法令八十四:若有人不公正地侮辱皇帝或国王,或任何其它掌权者,他应做补赎。因此,如果他是神职人员,应将其免职;但若他是平信徒,则应被绝罚。

法令八十五:你们所有神职人员及平信徒,应视以下书卷为可敬而神圣的:

旧约:摩西五书,即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约书亚记一卷;士师记一卷;路得记一卷;列王纪四卷(编者注:即撒母耳记上下、列王记上下);编年纪二卷(编者注:即历代志上下);以斯拉二卷(编者注:即以斯拉记和尼希米记);以斯帖记一卷;玛喀比传三卷;约伯记一卷,诗篇一卷;所罗门的著作三卷,即箴言、传道书、雅歌;先知书十二卷;以赛亚书一卷;耶利米书一卷;以西结书一卷;但以理书一卷。除此之外,我们允许你们也将博学的便西拉的智慧篇算在其中(编者注:即便西拉智训),以教导你们的年青人。

我们自己的经卷,亦即新约:四福音,即马太、马可、路加、约翰;十四封保罗书信;二封彼得书信;三封约翰书信;一封雅各书信;一封犹大书信;两封革利免书信;由我──革利免──在八卷书中向你们宣讲的法令(不应将它全部泄露给人,因为其中含有隐秘之事),以及我们──使徒──的大事录(编者注:即使徒行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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