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選自聖奧古斯丁主教的著作
《論照料亡者》第二、三章
凡諸如為遺體防腐、選擇合宜的安葬之所,以及以應有的莊重將遺體送往安葬之地,這些事主要是為了安慰活着的人,並不是為了幫助亡者。然而,這並不表示離世之人的身體可以被輕視,或視若無物;對義人和忠信者的遺體尤其不應如此。因為這些人的身體,在今生曾為他們的靈魂所使用,以成就屬上帝的事,也就是作為一切善工的器官與器皿。我們所應考量的,不僅是身體本身的神聖,也包括孝愛之情所要求的責任。因此,如果父親的一件衣服、一枚戒指,或任何類似之物,因着天然的親情而為喪親之家所珍愛,那麼死者本人的遺體,更不應受到輕慢。因為人使用自己的身體,比穿戴在身上的任何東西都更加親近、更加密切。況且,身體並不屬於那些從外面加在身上、用以裝飾或保養人的事物;相反,身體乃屬於人的本性本身。因此,正如我們從古代義人的記載中所知道的,喪葬之禮向來都是出於虔敬責任而履行,並以恭敬之心舉行,也為亡者預備合宜的墳墓。甚至古代這些義人在尚未離世之時,常常出於孝愛責任,吩咐自己的兒女有關他們安葬的安排,甚至包括日後遺體敬遷之事。
因此,記念亡者並為他們祈禱,乃是真實愛情的記號。既然信徒是因着孝愛之情而如此行,就不要懷疑:這樣的記念與祈禱,對於那些今生如此生活、以致死後仍能從這些事得益的人,是有益處的。然而,即使出於某些必要的緣故,遺體未能安葬;或者因缺乏合宜的條件,沒有機會將其葬在聖地之中,也不應因此省略為亡者靈魂所作的祈禱。教會教導我們有責任如此祈禱;並且她已將此視為自己的義務,在普遍的紀念中,不逐一提名,卻為所有在基督徒與大公教會共融中離世的人獻上祈禱。藉着這樣的遵行,那些沒有父母、兒女、親屬或朋友為他們代禱的亡者靈魂,也能從我們眾人共同而慈愛的母親——教會——那裏獲得這樣的幫助。而且我認為,如果某位亡者缺少出於正信與敬虔的祈禱,那麼即使將他沒有生命的身體安葬在最神聖的地方,這種安葬本身對他的靈魂也毫無益處。
如果這些事確是如此,那麼我們就不要以為,除了我們為亡者莊嚴懇求的那些事以外,還有甚麼能真正臨到我們所願意照料的亡者;這些事包括祭壇上的祭獻、祈禱,以及奉上帝之名、為他們所施行的賙濟。即使如此,這些祭獻也並不是對所有為之獻上的亡者都有益處,而只對那些在世時如此生活、以致死後能從這些事得益的人有益。但我們既不知道這些人究竟是誰,因此理當為所有重生的人獻上這些事,免得有任何本來可以、也應當領受這些益處的人被遺漏。與其因為不知道誰真正需要,而為那些既不受害也不得益的人多作這些事,倒不如如此;總比那些真正能從中得益的人反而缺少這些幫助要好。人自然也應當格外殷勤地為自己的親屬如此行,盼望有一天,自己的親族也同樣會為自己如此行。至於遺體的安葬本身,無論在這方面施行甚麼,都不是為了幫助人得救,而只是出於人道的責任;因為這自然出自那種親情,正如經上所說,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因此,當那曾居住在這身體中的人已經離去時,人為鄰舍的身體盡其所能地加以照料,也是合宜的。 如果那些不相信身體復活的人尚且如此行,那麼我們這些相信的人,豈不更應如此嗎?因為我們對已死之身體所行的這些禮儀,而這身體將來仍要復活、並存到永遠,豈不正是我們相信復活的一種見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