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法典

法令一:主教必須由其他兩位或三位主教祝聖。 法令二:司鐸必須由一位主教祝聖,執事和其它神職人員亦然。 法令三:若任何主教或司鐸相反主有關祭獻的訓令,在祭台上奉獻任何其它東西,無論是蜂蜜、或牛奶、或不是葡萄酒的人工釀造的酒,或雞、或任何動物、或蔬菜,凡相反這一訓令的,應罷免他的神職,但在相應的季節裏,奉獻新麥穗或葡萄串不在此限。不允許將任何其它事物奉上祭台,除了燈油、及神聖祭獻時用的乳香。 法令四:所有其它果物應送至主教與司鐸家裏作為初獻之果,但不得奉上祭台。應知,主教與司鐸應公平地將奉獻和執事及其它神職人員分享。 法令五:主教、司鐸或執事不得以體面的藉口休棄自己的妻子。若他休棄了她,應受絕罰;若他仍堅持這樣做,則應罷免他的神職。 法令六:主教、或司鐸、或執事,不得操心世俗之事。若他這樣,應罷免他的神職。 法令七:若任何主教、或司鐸、或執事與猶太人一起在春分日前慶祝復活節,他應被免職。 法令八:若任何主教、司鐸或執事、或任何其他屬於司祭之列的人,在舉行祭獻時未領聖體,他必須告知理由;若理由合理,他應受到寬赦。但若他拒不説明理由,則應受絕罰,這是因為他將成為造成平信徒受害的原因,使人以為:我們不讓他奉獻聖祭是因他未能以正確的方式獻祭。(漢譯者注:即若他不説明理由,平信徒就會猜測他可能因罪而不配獻祭領聖體,這樣平信徒就因妄斷神職人員而受害。) 法令九:凡進堂聆聽聖經的信友,若他們在禮儀祈禱及領聖體時不留在堂內,應受絕罰,因為他們破壞教會的秩序。 法令十:若有人與受絕罰者一起祈禱,他本人應受絕罰。 法令十一:若有神職人員與被免職的神職人員一起祈禱,他也應被免職。 法令十二:若有被絕罰、或因補贖而不被接納的神職人員或平信徒,離開本城,若他沒有推薦信,卻在另一城市被接納,那幺,接納者和被接納者應受絕罰。 法令十三:若他已受絕罰,他所受的絕罰應加重,因為他説謊,欺騙了天主的教會。(漢譯者注:這一法令所針對的就是法令十二所説的那些受絕罰的人。) 法令十四:主教不得擅離自己的堂區,干涉其它堂區(的事務),即使有許多人勸請他去那裏,除非有適當的理由這樣做,因他的虔誠,他能給那裏的居民更大的幫助。即使這樣,他也不得主動這樣做,而要服從眾多主教的決斷,並應他們的促請而行。 法令十五:若有司鐸或執事或任何屬於司祭之列的人,離棄自己的教省,前往另一教省,在完全擅離職守後,在另一教省居留,相反自己主教的意思,我們命令,此人不得再行使神職;若他的主教召他返回,他拒不聽命,仍堅持處於這種無序狀態下,他可以平信徒的身份在那裏領聖事。 法令十六:在另一方面,如果與他們結交的主教無視將他們免職的法令,仍承認他們是神職人員,作為破壞教會秩序的教師,他應受絕罰。 法令十七:凡在受洗後結過兩次婚、或有小妾的人,不得成為主教、司鐸、執事,或擔任任何屬於司祭之列的職務。 法令十八:凡娶寡婦、或離婚女人、或妓女、或婢女、或戲子為妻的人,不得成為主教、或司鐸、或執事,或擔任任何屬於司祭之列的職務。 法令十九:凡娶兩姐妹、或侄女(外甥女)為妻的人不得成為神職人員。 法令二十:若神職人員給人做保,他應被免職。 法令二十一:閹人,無論他是受人影響而成為閹人,或是被人強迫閹割,或是生來就是閹人,若他堪當,可以成為主教。 法令二十二:凡自殘身體的人不得成為神職人員;因為他謀害自己,是天主受造物的敵人。 法令二十三:若有神職人員自殘身體,他應被免職。因為他謀殺自己。 法令二十四:若平信徒自殘身體,他應受絕罰三年,因為他圖謀殘害自己的生命。 法令二十五:若有主教、或司鐸、或執事犯淫亂之罪、做偽證或偷盜,他應被免職,但不應被絕罰。因為經上説:「禰不會對同一過犯施以兩次報復。」同一法規也適用於其它神職人員。 法令二十六:至於單身男子加入神職班,如果他們想要結婚的話,我們只允許誦經士和詠經士結婚。 法令二十七:若有主教、或司鐸、或執事,打犯罪的信徒,或行惡的非信徒,為使他們害怕,我們命令將此人免職。因為主從未這樣教導過,相反,祂本人受人打擊卻不還手,受人辱罵也不還口,祂受苦時也不威脅他們。 法令二十八:若有主教、或司鐸、或執事,因已被證實的罪而被公正地免去了神職,若他仍膽敢觸碰曾被置於他手中的禮儀,就應完全由教會中剪除。 法令二十九:若有主教、或司鐸、或執事以金錢買得神職的任命,他和祝聖他的主教都應被免職,他應完全由(教會的)共融中被剪除,就如我彼得對術士西門所做的那樣。 法令三十:若有主教利用世俗的掌權者獲取某一教會的(主教)職位,他應被免職,並要將他絕罰。所有與他共融的人也應受絕罰。 法令三十一:若有司鐸定自己主教的罪,帶領教眾離開,另立祭台,卻沒有發現主教在敬虔與義德上有任何過錯。鑑於此人是求職者,他應被免職。因為他是僭位者。其它的神職人員,以及所有慫恿他的人,亦要同樣處置。但是,平信徒則應受絕罰。這樣的事應經主教一次、兩次、三次請求後再做。(漢譯者注:此處指的是,主教三次請求他們不要另立教會,而他們仍拒不迴歸,就可按此法令處置他們。) 法令三十二:若有主教絕罰任一司鐸或執事,除了絕罰他們的主教外,其他主教不得接納這些人加入自己的教區,除非絕罰他們的主教死了。(漢譯者注:按此法令若一個神職人員被其主教絕罰,除非他的主教已死,其他主教無權解除他的絕罰。) 法令三十三:若無推薦信,不得接納任何外地的主教、或司鐸、或執事。即使他們持有推薦信,也要對此加以檢驗。如果他們真是敬虔的宣講者,他們應被接納,但若不是,則在提供他們所必需的物品之後,不應許可他們加入共融。因為有許多事是為了刼掠而做的。 法令三十四:每一國家的眾主教理應知道在他們中的首席或首領,將他視為他們的頭;若無他的建議或同意,不要做任何多餘的事:但是,每位主教只應做自己堂區及他的轄區所必須的事。若無全體主教的建議、同意或允許,他不得做任何事。因為這樣教會就會有和諧一致,上帝──父及子及聖靈──就會藉着主、在聖靈內受享榮耀。(漢譯者注:每一教區的主教只能按自己的意思處理本教區內部的事務,但是,若有關係整個教省或全教會的事務,為了教會的和諧,他必須與教省主教商議,不得擅自行動。) 法令三十五:主教不得祝聖自己轄區之外、不受他管轄的城市或地區的人為神職人員。如果他相反那些管轄這些城市或地區的人的意願這樣做的話,他應被免職,受他祝聖的人而應免職。 法令三十六:若有已被祝聖為主教者拒絕牧職,拒不照管被委託給他的平信徒,他應受絕罰,並保留這一絕罰直到他接受牧職為止。至於司鐸和執事亦然。但是,如果他不接受牧職而離去,並不是出於他自己的本意,而是因為平信徒的惡意,他仍是主教,但該城的神職人員應受絕罰,因為沒有一個神職人員能改正這樣背命的平信徒。 法令三十七:每年應舉行兩次主教公會議,主教們應彼此檢驗有關敬虔的教義的事務,要消除教會內的偶發的不一致:第一次會議於五旬節的第四周舉行,第二次會議與十月十二日舉行。(漢譯者注:此處指的是地方主教公會議,普世大公會議的召開是不定期的。又五旬節的第四周指的是復活節後第四周。) 法令三十八:主教應關心所有的教會事務,並應對它們進行管理,他要知道:天主監督管理一切。主教不得將任何獻給天主的東西給予自己的親戚。如果他們是貧窮的,主教應像對窮人那樣地供給他們,但他不得以此藉口,以教會的東西做交易。 法令三十九:若無主教准許,司鐸和執事不得做任何事。因為是主的子民委託給了主教,他要交出有關他們的靈魂的帳目。 法令四十:主教應將自己的財產公諸於眾(假如他確有財產的話),主的財產(漢譯者注:即教會的財產)也應讓公眾知道。這是為了當主教要死時,他可以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把它留給自己所願意的人,或者人也可按他的意願處理他的遺產。免得人們以教會財產的藉口而將主教的財產歸於教會,主教的財產應歸他的妻兒或親戚或家僕。教會不應由於不知主教的財產而承受損失,也不應以財產屬於教會為藉口,而將主教、或他的親戚的財產充公,這對天主對人都是公正合理的。不應與那些為自己財產而爭吵的人鬧糾紛,使主教的死捲入誹謗之中。 法令四十一:我們命令,主教有權處理教會的財產。因為如果人類的寶貴靈魂應委託給他,就沒有必要對他設置任何有關錢財的特殊禁令;這樣一切事務都被委託於他的權威照管之下,他可以通過司鐸和執事,懷着對天主的敬畏及全然恭敬,把它們施予有需要的人,他自己也可以為他所必需的、為他的訪客弟兄,而享用所需(假如他需要什幺東西的話),免得以任何方式由他們剝奪任何東西。因為天主的法律命令,那些事奉於祭台的人靠祭台維生。這是因為士兵不必自備武器殺敵。 法令四十二:若有主教、或司鐸、或執事將時間浪費在擲骰子、或醉酒上,他應被停職或免去其神職。 法令四十三:若有副執事、或誦經士、或詠經士,做相同的事,他應被停職,或將其絕罰。平信徒亦然。 法令四十四:若有主教、或司鐸、或執事放貸取利,他或是停止放貸,或是將其免去其神職。 法令四十五:若有主教、或司鐸、或執事,只是與異端者一起參加祈禱,應暫停他的職務,但若他允許異端者像神職人員一樣地行禮儀,就應免去其職務(亦即神職)。 法令四十六:我們命令:若有主教、或司鐸接受任何異端者的洗禮或祭獻,他應被免職;因為“基督和彼列有什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麼相干呢?” 法令四十七:若主教或司鐸為任何受過真正洗禮的人重新施洗,或不為任何被不虔敬者所染汚的人施洗,他應被免職,因為他嘲笑主的十字架和死亡,沒有把司祭從偽司祭中分別出來。 法令四十八:若有平信徒休妻娶另一女人,娶被另一男子所休的女人為妻,他應受絕罰。(漢譯者注:若因妻子邪淫而休妻不在此限。) 法令四十九:若有主教、或司鐸不按主的命令,以父、及子、及聖靈之名為人施洗,反而以三無始者、或三聖子、或三護慰者之名為人施洗,應免去他的神職。 法令五十:若有主教或司鐸施行洗禮時,沒有將人三次浸入水中,而只浸一次,將那人歸於主的死亡,應免除他的神職。因為主並沒有説:「你們要給人受洗,把他歸於我的死亡。」而是説:“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28:19) 法令五十一:若有主教、或司鐸、或執事、或任何其他屬於司祭之列的人,戒除婚姻、或肉食、或酒,不是作為苦行,而是出於憎惡,忘記了萬物都有非常好的,天主造了男人和女人,褻瀆地、故意錯誤地傳報天主的創造工程,他或是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或是免除他的神職並將他逐出教會。平信徒亦同樣處理。 法令五十二:若有主教、或司鐸拒不歡迎任何由罪惡中回頭的人,反而拒絕接納他,應將其免職,因為他令基督傷心,基督曾説:「對於一個罪人的悔改,在天上要有歡樂。」 法令五十三:若有主教、或司鐸、或執事,在慶節不吃肉、不飲酒,因為他厭惡這些事物,不是為了克修的緣故,應將其免職,因為他在自己的良心上烙上了火印,成了許多人誹謗的因由。 法令五十四:若有神職人員被人發現在酒館或任何提供使人醉酒的飲料的餐館裏吃飯,他應受絕罰。除非他是因需要而路邊酒店裏留宿。 法令五十五:若有神職人員侮辱主教,應將其免職。因為“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法令五十六:若有平信徒侮辱司鐸或執事,應將其絕罰。 法令五十七:若有神職人員嘲諷、輕視,或傲慢無禮、粗俗下流且語帶嘲弄地譏笑任何瘸子、殘疾者、聾子、瞎子、或跛子,應將其絕罰。同一法規亦適用於平信徒。 法令五十八:若有主教、司鐸忽視神職人員或平信徒,不敬虔地教導他們,應將其絕罰;但若他固執於他的疏忽懶惰中,則應免去其神職。 法令五十九:若有主教或司鐸在任何神職人員生活困難時未供給他的生活所需,應將其絕罰。若他堅持這樣,就應將他免職,因他謀殺自己的弟兄。 法令六十:若有人在教堂裏給民眾誦唸不敬虔的作家所寫的具有錯誤題詞、自稱為聖的著作,令平信徒和神職人員遭受傷害,應將其免職。(漢譯者注:這一法令禁止在教堂裏公開誦唸偽經以及偽託聖人之名所寫的書籍,諸如《多默福音》之類的書) 法令六十三:若有主教、或司鐸、或執事、或任何屬於司祭之列的人,帶着動物的靈魂之血吃肉,或吃被野獸所殺死的動物的肉、或吃自然死亡的動物的肉,應將其免職。因為法律禁止這樣做。但若有平信徒做同樣的事,應將其絕罰。 法令六十四:若有神職人員被人發現在主日或禮拜六(除了唯一的一個例外)守齋,應免除其神職。但是,如果他是平信徒,則應將其絕罰。(漢譯者注:唯一的一個例外指聖周星期六) 法令六十五:若有神職人員、或平信徒進入猶太會堂或異端者的教堂祈禱,應免去其神職,並將其絕罰。 法令六十六:若有神職人員在爭鬥中打人,將那人一擊致死,因他的魯莽行為,應免除他的神職。若是平信徒這樣,則應將其絕罰。 法令六十七:若有人強搶童貞女,佔為己有,即便她尚未許配於另一人,應將其絕罰。不允許他另娶其他人;他必須娶他選擇的這人,即便她很貧窮。 法令六十八:若有主教、或司鐸、或執事由任何人處接受第二次祝聖,應免除他和祝聖他的人的神職。除非證實他的祝聖禮是由異端者所行。因為那些由這樣的人施洗或祝聖的人,可能既不是信實的基督徒,也不是神職人員。 法令六十九:若有主教、或司鐸、或執事,或副執事、或誦經士、或詠經士在四旬大齋期內、或星期三、或星期五沒有守齋,應免除其神職。除非他是因身體疾病的緣故而未能守齋。若有平信徒沒有守齋,則應將其絕罰。 法令七十:若有任何主教、或司鐸、或執事、或任何屬於神職之列的人,與猶太人一起守齋,或與他們一起慶祝節日,或接受他們的節日禮物或饋贈,諸如無酵餅,或任何諸如此類的東西,應將其免職。若平信徒這樣,則應將其絕罰。 法令七十一:或有任何基督徒在異教徒或猶太人的慶節上,給異教徒的寺廟或猶太人的會堂獻油,或為他們點燈,應將其絕罰。 法令七十二:若有任何神職人員、或平信徒,由聖堂裏取了蠟燭或任何油膏,應將其絕罰,並要命他送回他所取的東西,另加上其價值的五分之一做為罰金。...

May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