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例 2.1 本教會之教會法
§2.1.01 本教會之權柄1
基督的教會是一個神聖機構,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創立和建立,其暫時的管理權由祂託付給祂親自揀選的使徒們,他們以集體方式行事,其後則託付給他們所揀選的繼承者,即主教們。因此,本教會的本質、組織、職位、功能、教導和紀律都是先驗地賦予我們的,教會對此既無管轄權,亦無權更改或修訂。
基於此原則,本教會之教會法乃建基於並可宣示神聖真理,但不能創造或改變真理。
§2.1.02 七次大公會議及其所接受之教規
本教會謹遵從並承認不分裂原始大公教會之七次神聖大公會議及其教義、定義、書信、書函、法令與決議(包括教義性及會議性),以及由同一大公會議所接受、認可並確認之地區會議或主教會議及教父們之書信與決議,此等文獻均為英格蘭教會截至1543年所接受;本教會亦遵從其教規、教規性法令與決議,以及其中所作或所含之教規性裁決,和其中所表達之教規性原則,凡自採納以來教會一直沿用,且未經本教會明確修改或修訂,亦未失效廢止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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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大公會議:
- 尼西亞第一次會議(公元325年)、君士坦丁堡第一次會議(公元381年)、以弗所會議(公元431年)、迦克墩會議(公元451年)、君士坦丁堡第二次會議(公元553年)、君士坦丁堡第三次會議(公元680-681年)及其在特魯洛的延續會議(又稱昆尼塞克斯特會議,公元692年),以及尼西亞第二次會議(公元787年);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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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區性或地方性會議或主教會議:
- 聖居普良之迦太基會議(公元257年)、安卡拉會議(公元314年)、新凱撒利亞會議(公元315年)、甘格拉會議(公元四世紀)、安提阿會議(Antioch in Encaeniis,公元341年)、老底嘉會議(公元四世紀)、萨迪卡會議(約公元343年)、君士坦丁堡會議(公元394年)以及迦太基會議(公元419年),所有這些會議均經特魯洛會議之第二規例及尼西亞第二次會議第一規例所接受、認可並確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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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教父之教規、決議及裁決,尤其是:
- 「使徒法典」、亞歷山大聖彼得之教規、新凱撒利亞顯行奇蹟者聖格里高利之教規書函、聖亞他那修致修士亞母斯之書函、聖亞他那修第三十九復活節書函之書信、聖亞他那修致魯菲尼安之書函、聖巴西流致安菲洛修之第一教規書函、聖巴西流致安菲洛修之第二教規書函、聖巴西流致安菲洛修之第三教規書函、尼撒的聖格里高利致米提利尼的聖萊托烏斯之教規書函、神學家聖格里高利論聖經正典之教規、聖安菲洛修論聖經正典之教規、亞歷山大聖提摩太之教規答覆、亞歷山大聖德奧菲盧斯之「宣示」、亞歷山大聖德奧菲盧斯因呂庫而交予亞曼之「告誡」或「訓誨」、亞歷山大聖德奧菲盧斯關於所謂「純潔派」之敘述、亞歷山大聖德奧菲盧斯致主教阿加托之書函教規、亞歷山大聖德奧菲盧斯致主教梅納斯之書函教規、亞歷山大聖區利羅致多姆努斯之教規書函、亞歷山大聖區利羅致利比亞和五城區主教們之教規書函,以及聖革納底及其君士坦丁堡主教會議致都主教們和羅馬主教之教規通諭書函。
- 本教會憲章第二十二條第三節(b)。由第二十一屆原始省區會議(2015年,喬治亞州雅典)增訂,以明確表明教會法不得修改或更改教會之神聖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