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綱領摘錄自1956年新加坡基督教學術推進會出版的公禱書。

第一條 論聖三一要道

惟一永在生而真的上帝,無身軀,無肢體,無情慾。他的權能,智慧,和良善,都無限無量;為一切有形無形之萬物的創造與保存者。在他神體的一致中,乃有三位:就是同一性質,同一權能,同一永久的“聖父”,“聖子”,“聖靈”。

第二條 論上帝之道,聖子,成為真實的世人

“聖子”就是父的“道”,從永久性中,為父所生,是真實永在的上帝。與父同一性質;在有福童貞的胎中,從她的體質採取了人性;以致純全完備的“神”,“人”,二性,聯合為一,永不分離,成功一位基督。確是真實的神,確是真實的人;果然真實的遭難,被釘在十架,受死,埋葬,為要使“聖父”同我們復和,不但因人的原罪,也因人一切的本罪,成為祭品。

第三條 論基督下降陰間

基督既為我們受死,埋葬,也應當信他下降陰間。

第四條 論基督的復活

基督確實從死裏再起來,重取了身體,具有血肉,和骸骨,並全備的人性,所應有的一切,上升於天,坐在那裏等到末日再降臨,審判萬人。

第五條 論聖靈

從聖父子出來的聖靈,與“聖父”“聖子”同一性質,同一威嚴,同一榮耀,是真實永在的上帝。

第六條 論聖經足以應付救法

聖經包括一切得救必需的道;所以凡不記在聖經的,以及沒有聖經憑據的,都不當令人信奉,或視為得救必需的要道。

所謂聖經就是列入舊新約中的典籍,在本教會中具有歷史上信奉的權威者。

舊約中各經的書名開列於下:

創世記 出埃及記 利未記 民數記 申命記 約書亞記 士師記 路得記 撒母耳記上 撒母耳記下 列王紀上 列王紀下 歷代志上 歷代志下 以斯德拉第一書 以斯德拉第二書 以斯帖書 約伯記 詩篇 箴言 傳道書 雅歌書 四大先知書 十二小先知書。

此外另有別的書,(據耶柔姆雲)教會讀牠可以作為人生的模範,和善行的訓誨;但不能用為建設任何道理的根據。這些書的目錄如下:

以斯德拉第三書 以斯德拉第四書 多比傳 猶滴傳 以斯帖補編 所羅門智訓 西拉之子耶穌(便西拉智訓) 先知巴錄書 三童歌 蘇撒拿傳 彼勒與龍 瑪拿西之禱告 瑪喀比第一書 瑪喀比第二書。

新約全書為大眾所接受的,我們也接受為經典。

第七條 論舊約書

舊約書與新約書並無相反,因舊新約書中,都是應許世人倚靠基督可得永生。這位基督既是“神”,又是“人”,在神人之間,作獨一的中保。或有人説古代(舊約時期)的列祖們,只盼望“過度的”〔居暫的〕應許,這是不能聽信的話。上帝託摩西傳授的律法,關乎儀式和禮節方面,基督徒固然可以不受牠的束縛,關乎政治和法度方面,任何政府也可以不受牠的限制;可是關乎道德的誡命,基督徒都當奉行毋違。

第八條 論三信經

三信經——尼吉亞信經,阿塔那修信經,和通俗所稱的使徒信經,——都當完全信奉,因為有聖經的確據,可以為憑證。

第九條 論原罪(或稱有生具來的罪)

原罪,不是步武亞當(如潑來琴派的謬論),乃是亞當後裔的各國人性中所不能免除的一種隨生具有的瑕疵,和喪失。因此人已遠離原始正義,放他的個性傾向罪惡,以致情慾和靈性不斷的交戰,世人所有的原罪,堪受上帝的震怒,和譴責。這種人性的玷污,就是已經重生的人們中間,也依然存在,是以肉體的情慾——希臘語稱牠為“弗羅內馬,撒爾各斯”Phronema sarkos 有譯作“智慧者”,或譯作“情慾者”,“戀愛者”,“俗念者”,——不順服上帝的律法,凡信而受洗的人,雖不被定罪,然使徒也自己承認色慾的本身,實有“罪”的性體。

第十條 論自由意志

自從亞當犯罪以後,人在這種狀況之下,倚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和善工,斷不能旋轉方向,自動的去信奉祈禱上帝。所以若無上帝因基督所賜的恩,預先感動我們,有良善的意志;又在我們發生良善意志以後,才和我們同工;那麼我們實在毫無能力,可以奉行上帝所喜悦的善工“或善事”。

第十一條 論人的稱義

我們在上帝之前得稱為義,只有藉着我們的信心,和我救主耶穌基督的功勞。不是靠自己的行為,或自己的功德,所以只靠信心得稱為義,真是最美,最善,而且是十分安慰人心的道理。其中詳細的意義,載在講道集的稱義篇中。

第十二條 論善工

善工是追隨在稱義之後,由信仰所結的果實,雖未能因此除去我們一切的罪,也不克因此抵擋上帝嚴格的審詢;不過可以因基督得蒙上帝的悦納,這樣的善工,確由真實的,活潑的,信仰所出發。因此善工使活潑的信仰得以顯著,好像觀察了果子,可以鑑別樹木一般。

第十三條 論稱義以前的事工

在未受基督的恩惠,和聖靈的感應以前,所有一切事工,不是從信仰耶穌基督所發動的,都不能得上帝的喜悦,也不能使人享受神恩,或其他適當的恩;(如先輩教士所提及的),因為既不是本乎上帝的意念和命令,行一切當行的事,深恐這種行事,仍舊與罪的性體有關。

第十四條 論餘功

自願去做超過上帝命令以外的事功,就是所謂餘功。這的確是不足為訓的説素,難免發生傲慢,和不虔誠的流弊;因為實行這種主張的人,他們自以為不但向上帝行其所當行的事,而且為上帝的緣故,做了他本分以外的事功;然而基督明明的告訴我們,“你們作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當説我們是無用的僕人。”

第十五條 論惟獨基督是無罪者

基督的確有我們的人性,除了罪之外,凡事都和我們相同;基督在他肉體和靈性中,完全沒有罪的沾染。基督降世,是無瑕疵的羔羊,靠他一次獻自己為祭,除掉世人的罪。(如聖約翰所説)在他並沒有罪,我們眾人,(雖然曾經受洗並宗基督得以重生。)但是仍有很多的過失;我們若説無罪,便是自欺,心中就沒有真理。

第十六條 論受洗後所犯的罪

凡人受洗後,故意犯了致死的重罪,並非一概屬於得罪聖靈,和不可赦免之列;因此對於受洗後陷在罪裏的人,不應該不許他悔改,我們領受聖靈之後,或者還能離棄所受的恩,陷在罪裏;然而蒙上帝之恩,未嘗不可重新復興,改過為人。所以凡説他們在世不能犯罪的人,或否認誠心痛悔者得蒙赦免的人,都當被定為錯謬。

第十七條 論“預定”與“選擇”

預定得生,是上帝在(宇宙尚未創造之先)所圖謀的,秘而不宣的,永久的旨意;時常頒詔從人類中間,拯救一切宗基督蒙選的人,脱離咒詛和沉淪,並借基督導引他們達到永救,成為尊榮的器皿。所以凡蒙上帝洪恩的人,遵照上帝的旨意,到了時候必蒙聖靈的感動而蒙召,又藉着靈恩遵奉召命,得到不勞而獲的稱義,成為上帝的義子;並且像他獨生子耶穌基督的模樣。為人虔敬,行善,到底得蒙上帝的慈悲,享受永福。

凡對於“預定”,和“我們因基督蒙選”的道理,虔敬思索的人,必定深覺基督的靈,開發他的心;並且滅絕屬肉的行為,和屬地的肢體;專心致志,仰望屬天的,高尚的事情,這樣就有無限的快樂,不可以言喻的慰藉。一則因這道足以堅固他們因倚靠基督享受永遠得救的信心;一則因這道又能激勵他們敬愛上帝的志願。但是喜歡辯論,依從情慾,未受基督靈感的人,若將上帝預定的道理,常放在面前,實屬危險之至;因為魔鬼必定乘機使他們灰心,絕望,或者使他們更加縱慾無度,這兩樣都很危險,還有一點,就是上帝的應許,在聖經中怎樣指示我們的,我們也當照樣信靠。並且我們的作為,應當奉行聖經中所指示的上帝的意志。

第十八條 論只靠基督的名可得永救

凡説“任何道理,任何宗教,只要人能照着牠的規矩,和自己的秉性,去實行,就能得救”的謬論,應受咒詛;因為聖經明明告訴我們的,祗有靠基督的名,方能得救。

第十九條 論教會

基督有形的教會,就是一個信眾的集團,在這集團之中,宣講上帝純潔的道,並遵照基督的命令,所不可少的要務,施行聖事〔或稱聖禮〕。從前耶路撒冷,亞力山大,安提阿的教會,曾經入了迷途,現今羅馬教會,也是這樣;不但品行和禮儀入了迷途,就是信奉的道理,也是這樣。

第二十條 論教會的威權

教會有訂定儀式和禮節,以及審判道理上爭辯的威權。不過教會所命所定得的,不得和筆錄上帝的道〔指聖經,以下遵此。〕相違悖;教會所有聖經的講解,不能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這樣,教會雖是聖經的見證人,和保守者,可是不應訂定與聖經相背的事情,也不應將不記在聖經中的,令人信奉為得救所必需的道理。

第二十一條 論總議會的威權

總議會若沒有國君的批准,不得召集。他們集議時,(出席的既是人,且未必都受上帝的靈,和他的道所管理。)未必沒有錯誤;從前曾有錯誤,甚至謬論上帝的事。所以總議會所訂定關於得救所必需的,若不明白宣示出乎聖經,就沒有力量和威權。

第二十二條 論煉獄

羅馬教所有“煉獄”,“贖罪券”,“崇拜神像”,“景仰遺物”,以及“求告聖人”等道理,確是愚昧的謬論,出於虛妄的杜造;既沒有聖經的憑證,又大背上帝的道。

第二十三條 論執行教務

凡沒有按例選召,委任執行教務的人,擅自在會眾中間,擔任公開宣道或執行聖事的職務,確是不合理的舉動。

所謂按例召選的人,就是指一切由會眾給予威權的當軸所選立,派遣入主的葡萄園之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論教會中常用的語言

在聖堂中舉行公禱,或施行聖事,若用公眾不能明瞭的言語,的確不合上帝的道,並且違背古教會的慣例。

第二十五條 論聖事

基督所設立的聖事,不獨是基督徒奉教的符號,或標記;更是上帝給我們恩惠,善意,確實的憑據,有效的象徵。上帝藉此在我們中間(或作心中),無形地行他的作為,不但活潑有力,更能增進強固我們的信德。

我主基督在福音中,所設立的聖禮,有兩件:即聖洗禮,和主的聖餐。

通俗所稱的五聖禮:如“堅振”,“告解”,“聖職”,“婚姻”,“終傅”等,都不得稱為福音中的聖事,這等聖事的產生,半由於妄效使徒的遺範,半由於聖經上准許人生所經歷的階段;但是並無聖洗禮與主之聖餐二聖禮的性質。這五聖禮,毫無外面可見的記號,或上帝所命定的禮儀。

基督所命定的聖事,並不是要人瞻望,也不是要人帶着巡行,乃是要我們善用的。凡按例領受聖事的人,方能有良好的效果,或利益。凡不合理領受的,就像聖保羅所説“自取罪戾”。

第二十六條 論不端的聖品人不妨礙聖禮的效果

有形的教會中,難免善惡混雜,有時也會有惡人掌着講經和施行聖禮的權;但他們所行的,既不是奉自己的名,是奉基督的名,並且從基督接受委任和威權。

所以我們不妨從他們聽上帝的道,或領受聖禮。凡用信心,以及合理領受他們所施的聖禮的人,不能因他們的不端,取消基督所立聖禮的效果,或減少上帝所賜的恩典;因為聖禮雖由惡人施行,然既是基督親自設立,又有基督的應許,所以仍有實效。

雖然這樣,也當按照教會法紀,察訪聖品人不端的行為,若已知道了劣跡,理應提出訴狀;教會如果查有實據,須秉公審斷,判以革職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 論聖洗禮

聖洗禮不但是奉教的標記,作為基督徒於非基督徒的區別;更是重生,或新生的標記,所以凡合理領受聖洗禮的人,聖洗禮好像是一種工具,使他被接與教會;對於“赦罪”,和“倚靠聖靈得成為上帝義子”的應許上,好像簽字蓋章,信心也得以檢定;又因祈禱上帝,恩寵越加隆盛。

至於嬰孩洗禮,教會自當奉行不廢,因為與基督設立這禮的本旨,最為符合。

第二十八條 論主的聖餐

主的聖餐,不獨為基督徒彼此相愛的標記,更是我們賴基督之死得蒙救贖的聖禮。凡正當的,合理的,並以信心領受這聖禮的,所擘的餅,就是共享基督的聖體,所祝的杯,就是共享基督的寶血。

在主的聖餐中,“質變”的道理(餅酒原質的變化),不但不能得聖經的憑證,反而大背乎聖經的明文;並且破壞聖事的性質,因此發生許多的迷信。

聖餐中,基督的聖體,或施,或取,或食,都照屬靈的意義。我們取,或食,基督身體的方法,就是信心。

當基督設立聖餐時,並沒有“留藏”,“升行”,“高舉”,“崇拜”,等情形。

第二十九條 論不端之徒在主聖餐中不得享受基督之聖體

不端之徒,和沒有活潑信仰的人,(如聖奧古士丁所説)雖在肉體方面,明顯用口齒吃基督聖體和寶血的聖禮,然實際上,未曾享受基督,並因他們食這至大靈事的標記,或聖禮,反是自取罪戾。

第三十條 論餅酒共付

不得向教友扣留主的杯,因為主聖禮的兩部分,依照基督的定禮,和命令,都應當付與一切基督徒。

第三十一條 論基督一次完成獻祭在十字架上

基督只有一次獻祭,為普世一切的原罪,和本罪,成就完全的救贖,挽回,和滿意;除此之外,並無抵罪的滿意。所以通俗所有神甫在彌撒祭禮中,為活人死人獻上基督,藉以除掉痛苦,或罪戾的意見,實屬褻瀆荒謬的怪談,詭譎欺人的妄言。

第三十二條 論聖品人的婚事

上帝的律法,未曾命定會督,會長,會吏,須立童身的誓願,也未曾禁止他們婚娶。他們若以為娶妻更能增進事奉主的虔誠,可以各隨自己的便,和其他基督徒,同樣婚娶。

第三十三條 論怎樣待遇教會革黜的人

凡被教會查明罪狀,宣佈革黜的人,就與教會的一致斷絕關係。全體信眾都應該看他像異教人,和税吏一般;直到教會掌權的,當眾宣佈他與教會已經復和為止。

第三十四條 論教會的傳説

傳説和禮儀,各處本不一律,所以也無需完全劃一相同。儘可依各國,各族,各時代,民情風俗的特性,加以變更;只要不違背上帝之道就是了。若有人憑一己的私見,故意的,明顯的,干犯那些並不違背上帝之道,且為公眾的威權所命定,所核准的傳説與禮儀,實屬破壞教會公認的律例,侵犯司法者的威權,損壞懦弱弟兄的天良,教會理應對他當眾申斥(使別人也知所警戒)。

每一個教會,或任何一國的教會,對於只憑人的威權,所定的禮儀,或傳説,都有創立,或修訂,或廢除諸權衡;不過凡事都當依照建立大眾品德的目標辦理。

第三十五條 論講道集

講道集下卷所載的道理,很能增益虔敬,實合當代的需要;正如愛德華第六世在位時所着講道集上卷,裨益於那時代一般。故本教會教士,當在堂中殷勤朗誦,使會眾都能明瞭。該集篇目如下:

(一)論禮拜堂的正用。(二)論崇偶像的危險。(三)論修理及灑掃禮拜堂。(四)論善工先述禁食。(五)論饕餮與醉酒。(六)論衣飾過於奢華。(七)論祈禱。(八)論祈禱的時地。(九)論公眾祈禱與施行聖禮當用大眾話。(十)論恭敬重視上帝的話。(十一)論佈施。(十二)論基督的誕生。(十三)論基督的苦難。(十四)論基督的復活。(十五)論合理領受基督聖體寶血的聖禮。(十六)論聖靈的恩賜。(十七)論特禱日(主昇天前三日)。(十八)論婚姻。(十九)論悔改。(二十)論怠惰。(二十一)論叛逆。

第三十六條 論派立會督,會長,會吏

祝聖會督長,和會督,以及派立會長,和會吏的禮文,是在愛德華第六世所編訂,經國家議院所同意的,備載一切關乎祝聖派立的必需的事宜。中間一無迷信,或不虔敬的意義。所以從愛德華第六世即位第二年之後,以及將來,凡遵此禮文祝聖派立的人,我們公認為確是依禮按律的受職者。

第三十七條 論執政人員

當今皇后總握英國及其屬地的全權,無論政治上,宗教上的案件,都在皇后統治之下,不準別國有參加的權柄。

現有一般荒謬的人,對於我們將總攬全權的稱號,歸於至尊的皇后,表示不服;其實總攬全權,並非將講解聖經,以及施行聖禮之權,歸於國君;在以利沙伯後近來頒佈的諭旨上,可以證明的:聖經中上帝親自給敬虔的賢君,有權統治一切上帝所委託的人民,無論教務,或世務,都在他掌握之中,並且執掌斧鉞,懲治叛逆作惡的人。

羅馬的主教(指教皇),在英國境內絕無治權。

基督徒犯了重大罪案,國家的律法得以施行刑戳。

基督徒如奉執行者的命令,武裝從軍,並非不合理的事情。

第三十八條 論基督徒可持有私有財產

基督徒可以按律掌握他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並非像重洗派所説,財產大眾公用等虛妄自誇的怪談。不過每一基督徒,應當各照自己的力量,慷慨解囊,救濟貧乏。

第三十九條 論基督徒起誓

我主耶穌基督,和他的使徒雅各,雖然曾經禁止基督徒無故的輕誓,但是奉執政者的命令,對於信實,仁愛,有關的案件,如果遵照古先知的訓誨,根據道義,公平,和真理起誓,這不在基督教禁例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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