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聖禮及崇拜(2)

Ⅱ、特殊情況下的聖禮

A、施洗(Baptism)

形式:我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給你施洗(I baptize thee in t he name of the Father, and of Son, and of the Holy Ghost)。

質料:注水禮或浸水禮。

主禮:任何基督徒都可以施洗,也許任何人都可以。

領受者:如果是一個意識清楚並有理性的成年人,其至少應該是對基督作為上主和救主有最起碼的信心的人。如果一個人還沒有達到理性的年齡,他或她應該由保證人(sponsors)承諾以後在信仰上教導他。

施洗賦予靈魂一種神印(sacramental character)(就像封蠟上的封印),它不能被摧毀或移除。一旦受洗,則永遠受洗。因此,施洗是不能重復領受的。通過上帝的洗禮:1、赦免或寬恕所有源自原罪和受洗之前本罪(personal sin)的罪過和懲罰;2、使我們成為教會的一員,這樣我們就能領受其他聖禮,在我們的餘生中幫助我們。

聖經中幾乎沒有提到嬰兒洗禮(infant baptism),儘管聖經確實提到了一家的人在沒有排除嬰兒和孩子的情況下受洗(《使徒行傳》16:14- 15,16:33;《哥林多前書》1:16)。嬰兒洗禮(infant baptism)使我們融入教會這個新的以色列,就像割禮使男孩在8天大的時候融入舊的以色列。嬰兒在產生本罪(personal sin)前就已沾染了原罪,因此他們需要盡快獲得洗禮的恩典。東方神學強調死亡是原罪的果實(fruit),並將聖禮稱為「不死之藥」(the medicine of immortality)。嬰兒也不能免於死亡。因此,在公元16世紀開始被少數新教徒拒絕之前,嬰兒洗禮(infant baptism)一直是教會普遍的且從未間斷的實踐。早在公元2世紀和3世紀的作家們,如聖愛任紐(St.Irenaeus)、奧利金(Origen)和特土良(Tertullian),就提到嬰兒洗禮是一種古老的且具有使徒遺傳(apostolic)的實踐。路德宗(Lutherans)、衛理公會(循道宗)(Methodists)、長老宗(Presbyterians)以及其他新教教徒都實行嬰兒洗禮。一些主要的改教家認為嬰兒洗禮特別符合「得救本乎恩」(salvation by grace)的教義:嬰兒顯然沒有為受洗而去行善功(merit)或工作(work)。

一個尚未達到理智年齡的兒童由教父母(godparents’)或保證人(sponsors)領來受洗。傳統上,是由兩個與孩子性別相同的教父母和一個與孩子性別不同的教父母領來。所有教父母都應已經受洗且應是虔誠的基督徒。所有的教父母都必須理解並同意他們把孩子帶到主教那裡領洗時所做的承諾(1928年版美國公禱書第277頁)(譯者注:本頁的中文翻譯可查閱ACC in China重版的《公禱文》第336頁),這意味著他們將幫助這個孩子成長為大公教會的一員,並將在該教會中瞭解並領受堅振(Confirmation)。最理想的是,至少有一位教父母應該是這個孩子成長所在教區中定期領受聖餐的人。

對於年幼的兒童,父母和教父母會將自己的信仰歸給這個孩子。這種歸給類似於基督用醫治或寬恕某個孩子或某個奴隸這樣的慣常做法來回應其父母或主人的信仰。雖然基督經常用醫治和赦罪來直接回應信心的表現,但福音書中沒有提到這些被醫治或被赦免的兒童和奴隸對應的父母和主人的信仰(見《馬太福音》8:5-13;15:22-28;《馬可福音》2:3-12;5:22-24,35-42;7:25-30;《路加福音》7:1-10)。

一個已經受洗的孩子,如果還沒有到理性的年齡,就處於一種恩典且不會犯下嚴重的罪行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去世的孩子會毫無疑問地進入天堂。

B、堅振(Confirmation)

形式:聖靈七恩禱文(Prayer for the seven-fold gift of the Holy Ghost) 質料:按手或用聖油膏塗,又或兩者兼有。

主禮:一名主教

在堅振聖禮中,一名已經達到理性年齡的已受洗者,會對其在教父母(godparents’)或保證人(sponsors)於其領洗時所作的承諾做出確信,該確信也會使此人獲得進一步的恩典以幫助其過一名基督徒的生活。

在東正教會中,司祭可以用經過主教祝聖的膏油來舉行堅振,羅馬天主教會中有時也會如此。在東正教及東儀天主教的禮儀中,堅振是在受洗後立即進行的,並且被稱為「聖膏」(Chrismation)。安立甘宗僅將堅振的主禮人恰如其分地限於主教。許多安立甘宗的洗禮形式確實也包含領洗人在受洗之後接受聖油膏塗的環節,但這個膏塗的環節並不能替代之後的堅振。

C、告解(Penance)

形式和質料: 已受洗的基督徒對自身的一些過犯所做的懺悔,隨後由司祭進行赦免。 主禮:一名司祭或主教

這一聖禮可以重復無數次,而且對人大有幫助,既可以幫助懺悔者悔罪,也有助於這個人聽取司祭的忠告和建議。在特利騰會議(the Council of Trent)之後的羅馬天主教中,所有人都被要求承認所有其所犯的重罪,無論是數量還是種類(次數)。安立甘宗對於這個聖禮的實踐較此更為寬松,但一個好的教友應該在其每年的復活節聖餐之前的一年時間里至少舉行一次告解聖禮。

該聖禮在《公禱書》中提到了兩次(88頁和313頁)。《公禱書》中並沒有對該聖禮的實際管理提供形式,因為它本質上是私人的聖事,而不是「公禱」。私下和公開的懺悔和赦免是基督賦予其使徒(以及擁有使徒統緒的主教和司祭們)捆綁和赦罪的權柄的理所當然的結論——《馬太福音》16:19、18:18,《約翰福音》20:23。《雅各書》5:16提到了懺悔的作用:「彼此承認自己的過失,彼此為對方祈禱,這樣你們就可以得醫治。」 然而,相互懺悔的行為也存在明顯的風險,因此教會採取了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一,把聖事的主禮限制在那些受過教會訓練並獲得教會許可的人(即司祭和主教,在各種緊急情況下,也僅有擁有緊急授權和牧領職責的司祭或主教可以主禮);第二、懺悔保密制(the seal of confession)。

一段真切且確實的懺悔中所傳遞的所有信息在教會法系中均享有特許保密權,並且根據教會法規,這些信息都屬於懺悔保密制(the seal of confession)的保護範圍。懺悔保密制是絕對的,這意味著若未經懺悔者的明確事先許可,司祭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懺悔中所傳達的信息。例如,如果懺悔者承認他恨這位司祭,那麼這位司祭不得在懺悔之後以任何方式改變他對這名懺悔者的行為。或者,如果懺悔者承認他的幫派將在回家的路上搶劫和毆打這名司祭,那麼該司祭也不得改變其慣常路線。或者,如果懺悔者承認犯下了臭名昭著的謀殺罪,司祭也不得將此通知任何人。只有在懺悔者拒絕賠還、拒絕為先前的罪行自首、或拒絕承諾在未來不作惡的情況下,司祭才可以在告解聖禮上拒絕其懺悔和對其的赦免。懺悔保密制具有絕對性的原因很簡單:必須盡一切可能防止那些需要聖禮的人將聖禮視為可憎或令人反感的事情。

在安立甘公教會(同時羅馬天主教中也是如此)中,違反懺悔保密制(the seal of confession)的司祭將被自動開除教籍並被免職。違反懺悔保密制(the seal of confession)的平信徒,例如洩露了偷聽到的東西,也將被開除教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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