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聖禮及崇拜(4)

Ⅱ、特殊情況下的聖禮(2)

E、婚姻(Matrimony)

  • 形式:以交換婚誓(該誓言通常以戒指或牽手為象徵)的方式將其他所有人排除在外,併為上帝設立婚姻的目的(彼此相恤相伴、生養孩童)而終身不渝。
  • 質料: 一男和一女。
  • 主禮:如上所述的一男和一女。

司祭為教會祝福並見證婚禮,但這對夫婦兩人都是該聖禮的主禮。婚姻確立了一種神印(sacramental character),但這種神印是以一方死亡而告終的。

因為這對夫婦兩人都是該聖禮的主禮,而一個有效並具有神印的婚姻要求夫婦雙方都是真正自由並完全知情且同意的基督徒。任何可能存在的有礙於或限制他們二人基於此點,在上帝面前締結一個彼此相恤相伴、生養孩童,並且終身且不可分割的聯合的婚姻的因素,都將成為使婚姻失去聖禮的功效。

這類使婚姻失去聖禮功效的因素可例舉如下:雙方任意一人不是已受洗且具有信仰的基督徒;沒有生養孩子的意圖(因為在可行的前提下,這是婚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認為婚姻不是絕對且通常不可分割的;存在無論是身體、經濟還是道德上的脅迫、強迫、威脅;一份預設有如果婚姻“無法維持下去”就存在離婚可能性的婚前協議;精神錯亂、極度不成熟或任何使理性、知情的選擇不可能發生的因素; 隱瞞了可能改變對方自由選擇的重要個人信息。如果存在這樣的因素,教會可以宣佈前一段婚姻在聖禮上無效,如此也會允許雙方在教會內另覓良緣。如果沒有基於以上情況的婚姻廢除,教會將不會見證或祝福一個已經在民事上離婚的人的婚姻,因為聖經上説“如果有人休妻,另娶別人,就是犯通姦罪。女人如果離棄丈夫,另嫁別人,也是犯通姦罪”(《馬太福音》10:11-12)。

同時《馬太福音》中的這段經文似乎提出了一種例外:“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 (《馬太福音》19:9) 。教會據此認為自己被授予了廢止婚姻的權柄。也就是説,如果先前的婚姻本身是不正當的(該段經文中的“淫亂”fornication,希臘語porneia,意思是“不正當的性行為”),因此維持該婚姻是錯誤的,那麼教會就可以允許雙方當事人分開,該段婚姻被廢止,並允許雙方另覓良緣或步入第一段正當的婚姻。《馬太福音》的這段經文並沒有改變教會關於有效的婚姻聖禮絕對不可分割性的教導。也就是説,“有效的婚姻聖禮是不可分割的”的這一規則不存在例外。

民事婚姻(由國家承認和管理的婚姻)和自然婚姻(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為了婚姻的自然目的——生育和撫養孩子以及相互支持和安慰——而結成的排他性的結合) 都可能以宣告無效、分居或離婚告終;婚姻聖禮可能因宣告無效或天人兩隔而告終,但不會因離婚而告終。也就是説,如果聖禮的紐帶曾經存在,那麼該紐帶則永久存在,除非其中一方死亡。

由於我們的世界並不普遍認為婚姻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現在若是在清晰和明確地教導婚姻的永續性的教會以外訂立的婚姻,幾乎都不具有聖禮性。這樣的婚姻可能是真正的自然婚姻,但並沒有上升到聖禮的水平,也沒有給予聖禮的恩典。

東正教的一個嚴重瑕疵是對離婚和再婚的看法過於鬆懈。各東正教會都將離婚視為一種罪,並會絕罰再婚者,但通常也會在該人懺悔一段時間後又重新允許其領受聖餐。

東正教實際上允許最多三次婚姻,因此他們似乎既對其承認的罪視而不見,也否認了聖禮關係的永續性。東正教認為,《馬太福音》19:9中實際上允許“有效的婚姻聖禮是不可分割的”這一規則可以存在例外,這就使《馬可福音》第10章與《馬太福音》的教義對立了起來。而西方教會的解釋則略勝一籌,因為西方教會對此的解釋調和了着兩段經文。

教會對婚姻聖禮的廢止並不影響所生養兒童的合法性,因為合法性屬於法律範疇,而不是聖禮範疇。國家制定的法律規範了合法性,在美國和大多數國家,現行的國家法律並未將教會對婚姻的廢止納入其中。安立甘公教會的法規明確反對“可因婚姻無效而藉此影響其婚生子女合法性”的觀點。簡而言之,有效的民事婚姻足以保證該段婚姻及其婚生子女的合法性。教會對婚姻的宣告無效只表明前一次既成的婚姻不是聖禮,卻不會妨礙其在這之後於教會中後續的婚姻。

由於動機不良或缺乏客觀自由而在聖禮上被宣告無效的婚姻,若其動機隨後得到糾正或在雙方充分自由的情況下獲得了同意,則仍可以被教會宣告為有效。如果婚姻因其中一方未受洗而無效,則在未受洗的一方受洗時便會使婚姻聖禮生效,屆時教會也會祝福這一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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